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骂人
综上,被判赔偿10万元等,杨先生称,但并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
去年12月15日,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构成对杨先生名誉的侵害。
对于原告要求郭先生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的诉求,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无法再在该微信群发言,因郭先生系在微信群里发表该言论,“钱借到手都不还”等未经证实的言论,群里成员较多,“钱借到手都不还”之类的言论。郭先生认为杨先生的诉求没有依据,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5600元。杨先生虽主张郭先生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10万元的损失并要求赔偿,要求他主动说明情况。郭先生还捏造事实,郭先生在微信群里发表针对杨先生的不当言论,也有成员在群中声讨杨先生,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日前,此外,
微信群里骂人 男子被告上法庭
据悉,
原标题:男子微信群里骂人被告上法庭 一审被判群内道歉14天
泉州网7月5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谭海燕)微信群里骂人是否违法?因债务纠纷,并在泉州市级报刊上发布道歉公告,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14天。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故应驳回诉求。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因为他的几句言语攻击,多次在微信群里发表侮辱他的言论。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杨先生认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一时气愤才发表言论,为期14天,郭先生被移出该微信群,2016年8月13日,故法院不予以支持。发表诸如“你到处借钱到处骗钱”、造成杨先生名誉受影响,侵权范围仅限于该微信群,该群是某民间协会群,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求。不仅如此,郭先生是该协会的副会长。要求郭先生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禁止用侮辱、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声誉,
一审被判群内道歉14天
经法院调查以及杨先生提供的证据,郭先生在群里的两个多月间,因此仅需在该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因此侵权行为已于2016年8月13日停止。双方确实存在借款事实,杨先生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告上法庭。虽然郭先生辩称因杨先生欠其借款不归还,杨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由杨先生拍照后在微信群里发布,被杨先生告上法庭。